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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险:防范“代理理赔”,选择正规渠道理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6 16:33:37   浏览次数:620  发布人:0f6a****  IP:117.173.28.***  评论:0
    导读

    一、案情简介某天,客户龙某来到保险公司柜面咨询理赔事宜,称因脑梗、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住院就诊。服务人员检查理赔资料,发现未提供医保结算单,病例中有既往高血压就诊描述,提示客户需要补充资料。龙先生表示接受并同意尽快补充。回家后,龙先生与家人商量,担心补充资料后保险公司不赔了。龙先生与“代理人”签订了协议,约定理赔成功后按比例支付相关费用。期间龙先生的银行卡、身份证件都交给&l


    一、案情简介

    某天,客户龙某来到保险公司柜面咨询理赔事宜,称因脑梗、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住院就诊。服务人员检查理赔资料,发现未提供医保结算单,病例中有既往高血压就诊描述,提示客户需要补充资料。龙先生表示接受并同意尽快补充。

    回家后,龙先生与家人商量,担心补充资料后保险公司不赔了。龙先生与“代理人”签订了协议,约定理赔成功后按比例支付相关费用。期间龙先生的银行卡、身份证件都交给“代理人”保管,并且一切行为均需“代理人”授意才能执行。“代理人”多次拨打投诉电话,抱怨保险公司拒绝为龙某理赔,不允许保险公司与龙某联系。

    公司服务人员亲自登门拜访龙先生,协助补充相关资料,进行理赔调查。资料整理上传后,当天下午理赔金到账。龙先生恍然大悟,自己的理赔申请没有任何问题,按照流程、通过正规渠道就能快速办理。现在虽然拿到了理赔金,却要额外支付高额的“代理费”,不然无法拿回身份证件及银行卡。

    二、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分析一:保险公司应向龙先生明确告知补充资料的目的、产生的相关影响等。公司服务人员应持续追踪,及时询问客户资料补充进度,及时解答客户疑问。

    分析二:龙先生应在第一时间补充资料,而不是轻信“代理人”以投诉的方式给保险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其正常理赔。如果对理赔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正规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

    分析三:所谓的“代理理赔”,带来的不是问题解决,而是给客户带来了诸多的经济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严重者会因“代理”连带拉进“黑名单”。

    三、风险提示

    (一)消费者应积极参与金融知识学习教育活动,提高金融知识储备,了解合法权益和义务。

    (二)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外借、不要轻易托管,确保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避免被他人非法利用。

    (三)遇到问题时,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咨询、寻求帮助、维护权益,不要试图走“捷径”,盲目轻信黑色“代理”。

    建信人寿山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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